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規范
消防疏散照明的相關問題
《建規》10. 3. 7條有“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的要求,
而依據GB 17945 - 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GB 17945 - 2010)中的有關規定,無論是“3. 4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自帶電源”,還是“3. 7 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的“集中電源”,指的應是必須配置蓄電池的“應急電源”。
雖說目前住建部頒布的GB 5XXXX系列標準尚未將建筑工程的消防用電設備供電要求完全與國際標準接軌,但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的“應急電源”設置要求,卻早已與IEC國際標準接軌。
目前大多采用滿足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的市電作為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用電設備的備用電源,其可靠性是遠低于應急電源的。
筆者認為專家解釋中以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用電設備“只有工作電源發生故障后,才切換至備用電源”去分析消防疏散照明,值得商榷。
正因為消防疏散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分“自帶電源型”和“集中電源型”,且又涉及各自的系統供電電壓問題,GB 17945 - 2010對“3. 17 應急照明配電箱(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明確提出了6. 3. 5. 2條“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接收應急轉換聯動控制信號,切斷供電電源,使連接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并發出反饋信號”的要求,國標圖集14X505 -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圖示在第38頁的提示中,完全遵照了GB17945 - 2010的6. 3. 5. 2條規定。
因此,“疏散照明應該是火災時接通電源點亮”的要求,也是值得商榷的。
類似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用電設備無法做到內置應急電源,加上其設置地點與量大面廣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相比,可謂是“點”與“面”之比。所謂“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GB 17945 - 2010針對以市電供電的“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一方面考慮盡量降低火災時電擊致人傷亡的危害,另一方面考慮有內置應急電源“保駕護航”能確保其供電可靠性,規定“應急照明配電箱”采用“切斷供電電源”點亮方式是正確的。
在2014年4月25日由國際銅業協會、歐盟商會低壓項目和中國建筑電氣網共同主辦的上海“2014國際電氣安全研討會”上,筆者曾就此問題當面請教IEC / TC 64主席Tison先生,得到的正面回答是:兼顧人身安全和疏散照明所需,建筑物內疏散照明在發生火災時的應急點亮,當采用自帶蓄電池應急照明燈具時理應切斷市電斷電點亮,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時理應采用24 V安全特低電壓接通供電電源點亮。
但需要特別提醒,無論“自帶電源型”和“集中電源型”,其所配置的蓄電池都涉及老化、衰減的問題,平時需要加強維護、管理和及時更換,一般2 ~ 3個月放一次電再充電以延長其使用壽命。否則,真到了“用兵一時”之際不管用,就糟糕無比了。
另外,筆者對專家解釋中“雙頭燈屬于備用照明燈具,有電不亮,停電才亮”的說法持不同意見:首先,未見有規范要求備用照明采用“自帶蓄電池”的雙頭燈,14X505 - 1在P43的“備用照明系統”圖示中也有相關說明。
試想:若消防設備機房采用滿足負荷等級要求的市電供電,一旦市電全部失電(水泵不轉,風機停運),這個“有電不亮,停電才亮”的雙頭燈要來何用?其次,“自帶蓄電池”的雙頭燈一般都功耗較小、光通量不大,若用于消防控制室、變配電所、消防水泵房和防排煙機房試圖去滿足《建規》10. 3. 3條這些消防設備用房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可謂是勉為其難不太現實;再者,國內外建筑工程采用“自帶蓄電池”的雙頭燈用于疏散照明隨處可見也是不爭的事實,簡單實用有效,并無任何違規欠妥之處。
《建規》10. 3. 7條有“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的要求,
而依據GB 17945 - 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GB 17945 - 2010)中的有關規定,無論是“3. 4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自帶電源”,還是“3. 7 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的“集中電源”,指的應是必須配置蓄電池的“應急電源”。
雖說目前住建部頒布的GB 5XXXX系列標準尚未將建筑工程的消防用電設備供電要求完全與國際標準接軌,但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的“應急電源”設置要求,卻早已與IEC國際標準接軌。
目前大多采用滿足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的市電作為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用電設備的備用電源,其可靠性是遠低于應急電源的。
筆者認為專家解釋中以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用電設備“只有工作電源發生故障后,才切換至備用電源”去分析消防疏散照明,值得商榷。
正因為消防疏散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分“自帶電源型”和“集中電源型”,且又涉及各自的系統供電電壓問題,GB 17945 - 2010對“3. 17 應急照明配電箱(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明確提出了6. 3. 5. 2條“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接收應急轉換聯動控制信號,切斷供電電源,使連接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并發出反饋信號”的要求,國標圖集14X505 -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圖示在第38頁的提示中,完全遵照了GB17945 - 2010的6. 3. 5. 2條規定。
因此,“疏散照明應該是火災時接通電源點亮”的要求,也是值得商榷的。
類似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用電設備無法做到內置應急電源,加上其設置地點與量大面廣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相比,可謂是“點”與“面”之比。所謂“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GB 17945 - 2010針對以市電供電的“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一方面考慮盡量降低火災時電擊致人傷亡的危害,另一方面考慮有內置應急電源“保駕護航”能確保其供電可靠性,規定“應急照明配電箱”采用“切斷供電電源”點亮方式是正確的。
在2014年4月25日由國際銅業協會、歐盟商會低壓項目和中國建筑電氣網共同主辦的上海“2014國際電氣安全研討會”上,筆者曾就此問題當面請教IEC / TC 64主席Tison先生,得到的正面回答是:兼顧人身安全和疏散照明所需,建筑物內疏散照明在發生火災時的應急點亮,當采用自帶蓄電池應急照明燈具時理應切斷市電斷電點亮,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時理應采用24 V安全特低電壓接通供電電源點亮。
但需要特別提醒,無論“自帶電源型”和“集中電源型”,其所配置的蓄電池都涉及老化、衰減的問題,平時需要加強維護、管理和及時更換,一般2 ~ 3個月放一次電再充電以延長其使用壽命。否則,真到了“用兵一時”之際不管用,就糟糕無比了。
另外,筆者對專家解釋中“雙頭燈屬于備用照明燈具,有電不亮,停電才亮”的說法持不同意見:首先,未見有規范要求備用照明采用“自帶蓄電池”的雙頭燈,14X505 - 1在P43的“備用照明系統”圖示中也有相關說明。
試想:若消防設備機房采用滿足負荷等級要求的市電供電,一旦市電全部失電(水泵不轉,風機停運),這個“有電不亮,停電才亮”的雙頭燈要來何用?其次,“自帶蓄電池”的雙頭燈一般都功耗較小、光通量不大,若用于消防控制室、變配電所、消防水泵房和防排煙機房試圖去滿足《建規》10. 3. 3條這些消防設備用房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可謂是勉為其難不太現實;再者,國內外建筑工程采用“自帶蓄電池”的雙頭燈用于疏散照明隨處可見也是不爭的事實,簡單實用有效,并無任何違規欠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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